博和观点丨HR必读:慎踩!试用期的那些“坑”!
编者按:
提及试用期,人事管理者均知晓其可用于考察拟聘任的员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。然而,部分HR对试用期仍有些误解,如认为试用期可任意约定,越长约好;认为“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员工”等,该等误解无疑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。本文为您解读,试用期的那些“坑”。
NO!!!
用人单位聘用员工,可约定试用期,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:(1)合同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,但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(2)合同期限为1年及以上,但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(3)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上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;(4)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,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。
NO!!!
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
NO!!!
NO!!!
用人单位不可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。否则应视为该员工已通过试用考核,转正。且,试用期只适用于初次就职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(工种)的劳动者。续订劳动合同时,劳动者改变工种的,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;不改变工种的,不再约定试用。
NO!!!
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。否则,如员工在试用期发生工伤,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部分待遇,将全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NO!!!
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。特殊员工也可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,包括 “三期”女职工。如有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,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,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,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、赔偿金。
NO!!!
试用期内停工留薪的,该期间应从试用期内扣除。劳动者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导致停工留薪期的时间,不计入试用期时间,待劳动者回到岗位重新工作后,试用期时间继续计算。
傅朗律师支招:
试用期内,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?
因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的依据是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”,因此,公司制定的各岗位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,应具体明确,可“量化”考核。且,用人单位需建立试用期的“高频”考核评估制度,并妥善保管考核、评估过程中的文件。
此外,傅朗律师建议,试用期内的考核要求,应“等于甚至高于”正式员工的考核要求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应根据不同岗位的情况,有意识地、有针对性地附加不同的考核指标,确保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转正后确能胜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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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律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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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朗朗法语微信公号
编辑丨吴美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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